刘伟律师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是一家工程管理公司,原告是邓先生。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邓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则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确认他与公司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他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年仲裁时效内,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
刘伟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直到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对方认为邓先生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但刘伟律师回应称,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邓先生自认在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其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邓先生负担,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刘伟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明确时效起算点、核查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间以及审查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方法论。通过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这一关键证据,为企业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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