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安X作为济南xx恒实业职员,非法收购2只xxx陆龟,尹X作为湖南xx乳业职员,非法出售该陆龟并获利601元。二人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指控不仅让安X和尹X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使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山东济南地区王之虎律师于2015年起在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安X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一审阶段,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安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2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601元没收上缴国库;二人还被判令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之虎律师曾有20余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这使他在面对一审判决时,能够以侦查实务视角敏锐地发现问题。他深知对于此类案件,准确界定人工繁育动物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保护范围至关重要。于是,他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为上诉阶段做准备。
上诉阶段,尹X服判不上诉,而安X不服上诉,理由是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王之虎律师凭借自己在刑事领域的深厚研究和丰富经验,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提出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他的这一辩护思路直击一审定罪逻辑缺陷,为二审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准备辩护材料的过程中,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精准梳理,从多个角度论证安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应免刑。
二审审理时,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之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成功让合议庭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他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论证,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思维能力。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王之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他曾获得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等荣誉。同时,他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执行主编《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撰写的多篇论文获省、华东地区专业奖项。他始终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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