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马X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虽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这里存在的疑难之处在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没有备案,且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对于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的计算也存在争议。
王永军律师在接案后,首先详细梳理了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从中找出能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的关键信息。接着,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定时工作制抗辩,律师深入研究工时制度适用规则,结合岗位性质和出勤记录,严谨论证原告加班的合理性。在庭审中,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强调被告未备案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最初的诉求相比,通过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加班工资。
结合甘肃地区办案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于工时制度的法律适用要精准把握,特别是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和备案问题。律师要善于从证据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严谨论证法律观点,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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