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矛盾往往会成为案件的关键难点。就如本案,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核心争议。依据相关法律,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在本案中,银行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周爱荣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处理步骤。首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收集并提交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成功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定了其善意取得的成立。其次,有效应对程序抗辩,第三人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周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使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最终,案件取得了理想的成果。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在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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