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该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2月27日,郎某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随后,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郎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其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沟通的录音,“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但这些证据存在关键缺失,如无法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确定《临时用工协议》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加班工资和工资差额的合理性等。
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律师指出《临时用工协议》虽名为“临时用工”,但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此主张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且指出录音中公司方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在加班费问题上,律师以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薪酬标准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为由进行抗辩。对于年终奖,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因“花红计算清单”系公司管理人员所给,仲裁委认定其真实性,但强调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出勤等因素挂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郎某方可能质疑《临时用工协议》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律师回应称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的指控,对方可能以录音为证,律师则指出录音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关于加班费,对方可能强调加班事实,律师以薪酬标准合法且员工未提异议进行反驳。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注重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以证明员工出勤情况;结合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论证薪酬的合法性。通过这些方法论,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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