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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非医保费用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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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9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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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严重。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在索赔过程中,朱某与保险公司就非医保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产生了激烈争议。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朱某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非医保费用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争

刘汉涛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漳州本地民商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及刑事辩护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5000万元。此次朱某委托刘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予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认定。

朱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但缺乏能有力证明非医保费用合理性和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关键证据。刘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形成完整索赔证据链;主动申请对朱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为核心赔偿项目提供专业依据。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10084.82元,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可能质疑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力,刘律师将残疾证与村委会证明相结合,论证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村民劳动能力的了解具有可信度。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朱某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部分赔偿项目进行了合理调整。认定朱某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某承担,朱某在返还徐某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各方均未上诉,朱某顺利获得赔偿款。

刘汉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收集证据、主动申请鉴定、针对争议焦点重点突破的方法论。通过构建完整证据链,明确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多种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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