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某投资公司达成50万元的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共计转账5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2014年至2017年,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该笔债权。然而,因上诉人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A先生、B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为由提起上诉。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本科教育让她面对案件时有着清晰的思路。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早年在处理众多案件中养成的证据梳理习惯,使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在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汪育倩接受B公司委托后,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在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长期与李女士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且王先生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通过多个平台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汪育倩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她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她发表重点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汪育倩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她就像一位在法律迷宫中寻找出口的引路人,凭借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让当事人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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