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当事人因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受他人安排参与组织卖淫的辅助活动,如转收嫖资、照看卖淫人员、为卖淫活动放风等,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后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由于卖淫人员涉及未成年人,本案具有从重情节,当事人面临较重刑罚。
此时,曹頔繁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95%。接手后,曹頔繁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参与程度、到案过程及主观认知。同时,他仔细审查受案登记表,发现登记时间与实际案发时间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确认这一差异不影响案件定性,但为后续了解案件全貌提供了线索。接着,他逐页比对交易明细,发现部分转收嫖资记录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通过与银行调取原始交易凭证进行验证,确定了实际的资金流向,这表明当事人在资金操作上并非核心角色。然后,他梳理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发现部分证人对当事人的描述存在矛盾,通过交叉询问和调查核实,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仅提供辅助性工作。
曹頔繁比对上千份类似案件的证据材料。他发现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决策、场所管理、利润分配等关键环节,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针对此,他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作为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曹頔繁在庭审中围绕坦白、认罪认罚、作用较小等要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最终,公诉机关与法庭充分采纳了曹頔繁的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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