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在2021年3月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2月,在伤情未稳定时,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并约定“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其伤情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
根据田大龙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其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常见误区是,很多人认为协议签了就不能反悔。但实际上,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未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协议,放弃了后续索赔的权利。
田大龙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关联度为100%。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田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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