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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追讨货款,追加股东后获意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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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7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衣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65609766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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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做生意最怕的就是碰到拖欠货款的情况,烟台的一位个体工商户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给一家公司供应油管产品,价值14万元的货物交出去了,钱却一直收不回来。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追讨货款,追加股东后获意外赔偿

这位个体工商户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他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一份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在上面签了字。然而,XX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货款。个体工商户多次上门催讨,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他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不少。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认为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最后是证据效力问题,XX公司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衣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对于主体资格抗辩,律师提交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证明他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论证方面,律师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证明股东B作为XX公司的股东,在增资时认缴了200万元,但还有150万元没缴足。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固定,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律师主张入库单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按照规定,他们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个体工商户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要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股东B承担补充责任。判决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就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后,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有效的结算凭证,像入库单这种,最好有详细的货物信息和签字确认。如果遇到对方拖欠货款,要及时催讨,并且保留好催讨的证据。要是对方一直不还钱,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拖得太久,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逾千件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他通过援引生效判决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同时,他针对被告对入库单效力的质疑,结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论证了入库单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夯实了债权基础。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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