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个体工商户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他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一份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在上面签了字。然而,XX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货款。个体工商户多次上门催讨,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他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不少。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认为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最后是证据效力问题,XX公司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衣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对于主体资格抗辩,律师提交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证明他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论证方面,律师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证明股东B作为XX公司的股东,在增资时认缴了200万元,但还有150万元没缴足。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固定,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律师主张入库单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按照规定,他们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个体工商户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要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股东B承担补充责任。判决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就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后,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有效的结算凭证,像入库单这种,最好有详细的货物信息和签字确认。如果遇到对方拖欠货款,要及时催讨,并且保留好催讨的证据。要是对方一直不还钱,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拖得太久,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逾千件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他通过援引生效判决和公司法司法解释,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同时,他针对被告对入库单效力的质疑,结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论证了入库单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夯实了债权基础。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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