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湖北某传销案引发广泛关注。上诉人被指控与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为典型网络新型传销,三个多月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实际参与人员2万+,层级最高近百级,涉案金额超5亿元,一审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时,2022年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她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已成功办理民商领域相关案件几百件。
李星星律师首先全面梳理卷宗,逐页审查鉴定意见,发现其中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这一异常表明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她通过与专业人士沟通、查阅相关案例进行验证。这一发现影响后续策略,让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接着,她仔细核对账号流水和转账凭证,发现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存在重复计算。她通过向银行调取详细交易记录进行验证,为核减违法所得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审查同案供述时,李星星律师发现上诉人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她通过对比同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结合证人证言进行验证。这使得在辩护中强调上诉人应被认定为从犯。
李星星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经验丰富。她当庭提交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重点论证平台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上诉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
李星星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她还指出上诉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构成自首,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万+核减至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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