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成立时债务该由谁承担
公司未成立时债务承担情况分以下两种:
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且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债务,在公司未成立时,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追偿比例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确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不明,平均分担责任。
若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时,债权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最终未成立且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产生该债务,债权人也可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未成立时设立行为产生侵权之债谁担责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未成立时,设立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有不同担责情形。若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对外,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对内,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费用和债务,法院应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若公司成立,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侵权之债由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未成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中侵权之债,股东是否需连带担责?
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中侵权之债,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若公司成功设立,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产生侵权之债,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过错,如设立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等,可能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未成立,设立公司过程中的侵权之债,全体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探讨公司未成立时债务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最终未成立,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你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债务承担方面的难题,对债务承担主体、责任划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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