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原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颜XX,因在2023年9月,经他人介绍参与合伙,以投资不存在的电动车厂、高额返利为噱头实施诈骗,涉嫌诈骗罪被刑拘、逮捕。公诉机关认为颜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怀疑点在于,部分证人证言与实际的资金流向可能存在矛盾。于是,律师开始查证,逐页翻动案卷资料,仔细比对证人证言中提及的资金往来与银行流水记录。还制作了《资金流向对比表》,清晰呈现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查证,律师发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证据存在瑕疵。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任佳乐。该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积极推动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协助被告人落实认罪认罚,结合其如实供述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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