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当遇到合同诈骗类案件时,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常规辩护。他们多会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等方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减轻当事人的罪责,但往往较难突破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的界限。李鉴春律师拥有十六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他选择了不同的路径。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由于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张某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然而,在李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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