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申请人金某某请求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被申请人则辩称,系法定代表人马XX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然而,这些证据虽能证明部分事实,但要确定劳动关系还缺少关键证据,即明确证明他是受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且工资发放由公司决定的直接证据。
万雪律师介入后,对金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补强。她深入分析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出金某某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的内容。同时,对银行转账记录进行详细研究,发现8月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些转账记录和备注成为证明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金某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申请人质证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万雪律师回应,根据转账记录的备注以及金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内容,足以证明金某某是受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工资发放也是由公司决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聘用。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先梳理现有证据、提取关键信息,再从证据关联性角度进行补强的方法论。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的深入分析,挖掘出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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