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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行政机关如何凭证据摆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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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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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岚山区一场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起诉多名被告索赔超百万,还追加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最终,交通运输局在厉春艳律师的代理下完全免责。
交通事故案:行政机关如何凭证据摆脱赔偿责任

厉春艳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她代理的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鲁XXX民初XXX号,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在于无法明确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是否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以及绿化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以道路绿化影响视线为由,要求交通局承担责任。厉春艳律师则回应称,现场证据已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与绿化无关。同时,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厘清管理职责、紧扣核心证据、结合现场证据和法律条文等方法,构建完整的逻辑链,以证明当事人无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从而在诉讼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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