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被告人X某为在校大学生,轻信朋友,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违法仍提供自有卡,卡内流水19.4万元,获利1000元,受害人14.6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卡。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律师接手案件后,对侦查阶段的证据产生怀疑。他逐页翻看厚厚的侦查卷宗,详细记录每一处细节,尤其关注资金流向和X某的供述。为进一步查证,律师致电承办人员,深入了解案件侦查过程和证据收集情况。同时,积极与受害人取得联系,核实被骗资金的具体情况。经过细致审查,律师发现X某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存在成立自首的可能。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朝永。该律师凭借专业的判断,在侦查阶段就告知被告人辩护思路,让其主动交代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被告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积极与承办人员沟通,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是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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