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欧某作为XX某物业公司员工,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所在公司此前为包括欧某在内的129名员工在XX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欧某受伤住院15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然而,在20XX年X月XX日,欧某所在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名单,将欧某等7人替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欧某已不在被保险人名单内为由拒赔。欧某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的王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3万元及意外住院津贴150元。
王辉律师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手案件后,王辉律师立即展开调查。他首先调取保单,逐页审查保单条款,发现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范围及变更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生效期间的重要性。接着,他仔细核对变更申请书,锁定公司申请变更名单的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而事故发生于同年X月X日,这表明事故发生时原保单尚未变更,欧某仍属于被保险人。王辉律师执业以来审查过上千份类似保单,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抓住了时间节点这一关键因素。
在查证过程中,王辉律师还调取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关于变更事宜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沟通中并未明确变更的具体生效时间。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环境,进一步佐证欧某事故的真实性。此外,王辉律师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公司的考勤记录,确认欧某在事故发生当天正常上班,排除了其他可能影响保险赔付的因素。
王辉律师担任襄阳市民商事纠纷志愿法律服务律师,在庭审中,他紧扣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及变更行为的法律效力,指出变更仅对变更后发生的事故产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辉律师的意见,认定欧某在事故发生时仍为被保险人,依据八级伤残对应30%赔付比例及住院津贴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伤残赔偿金3万元及意外住院津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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