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贵州省贵阳市,吴X作为成都XX局XX电力维修段原工作人员,在贵阳市白云区家中、南明区成都铁路局贵阳电力维修段厂房内以及工作地点附近,出于好奇、刺激、炫耀、报复、提升网站内观看视频权限并抱着侥幸心理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将其与被害人的性爱视频上传至色情网站供他人观看。视频累计收藏量达一定数量,热度较高,而被害人经检查有(重度)抑郁症状。经公安机关审查鉴定,送审的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吴X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后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之后被取保候审。
沙璇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她从事法律工作15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吴X家属委托后,沙璇律师介入此案,她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详细查阅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沙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确定了从吴X具有初犯、坦白、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入手的法律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为吴X进行辩护。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沙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
最终,检察院认为吴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X不起诉,扣押在案的手机、移动硬盘、台式电脑主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沙璇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细致地审查侦查卷宗,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和当事人的情节,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法律路径和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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