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一审中,某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安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某政府为被告。一审判决后,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提出多项再审事由。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付款数额认定上,该公司认为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的数额被原判决错误认定,根据协议和评估结果应向其支付约3XX0万元;双方对税金的支付责任归属也存在争议,某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案涉税金应由房产开发单位即自身支付;在审计与评估问题方面,该公司提交新证据提出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还认为案涉资产税金应包含在29XXXX460元的等值购房款中,且北安市某政府应承担责任;同时,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应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而对方不同意扣除,并指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土地出让金的存在。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接案后,他首先对全案的大量合同文本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查。密齐光律师作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数据计算逻辑上的疑点。他进一步对相关财务凭证和审计报告进行了详细比对,调查了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环节。同时,密齐光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核实资金的实际流向。
在全案材料中,密齐光律师锁定了一份20XX年签订的原始合同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以纸质形式呈现,内容详细记录了双方对于各项费用和责任的约定。通过对这份合同的深入分析,密齐光律师找到了支持己方观点的关键证据。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审查后裁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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