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X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X。祁X分多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祁X认为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况X是否存在股权转让违约行为,是否应向祁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围绕这个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一:股权转让方式及注册资本情况
祁X主张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
喻佑松律师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这表明祁X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是知晓的。
争议二: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X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况X未实缴到位构成违约。
喻佑松律师抗辩,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况X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X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
争议三:祁X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程度
祁X可能会强调自己对公司情况不了解,受到了误导。
喻佑松律师指出,祁X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
判决结果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等关键内容,并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同时,受让方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签订协议后,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结尾
这场股权转让纠纷以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胜诉告终。喻佑松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充分的证据举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喻佑松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才能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争议核心,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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