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劳动工伤案件方面,占比约75%,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杨权法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工伤和行政争议方面。在劳动工伤领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专业优势。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他能够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无论是工资、加班工资还是经济补偿等问题,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他能够快速调解,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争议领域,杨权法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曾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服务对象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论技巧,为当事人赢得了良好的结果。他能够深入分析案件的关键问题,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下面为大家介绍杨权法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
案件类型: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
当事人角色: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诉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3.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案件难点:
1.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带来了困难。
2.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难以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
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途径。
律师策略:杨权法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从而证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诉求,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且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所以杨权法律师认为该项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对于未休年休假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案件结果: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1.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停工待岗等情况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在进行待岗等安排时,要确保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3.在加班工资的举证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明确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约定,劳动者要注意保留有效的加班证据,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明确了其处理途径,避免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不恰当的诉求,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准确性。
杨权法律师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在劳动工伤和行政争议等领域的出色表现,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相信杨权法律师将继续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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