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原告廉某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做木工,约定日工资400元。两被告未与廉某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廉某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就医。因被告未申报工伤,廉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称已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与其无直接关系;被告二称廉某是承包班组人员,非公司员工。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江苏执业,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这样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使他面对本案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难题时,能凭借专业能力找到解决办法。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如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但这些证据不足以锁定责任主体。鉴于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2023年有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合同期限清晰;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X自2023年6月20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9月23日在项目上受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提交上述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虽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被告二,廉某实际进入被告二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与被告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被告一虽投保理赔材料以其名义办理,但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廉某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为廉某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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