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XX和JX犯销售假药罪,JX为主犯,XX为从犯。关键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且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这使得XX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自己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等事实,但缺乏能有力证明其情节较轻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这成为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同时,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负责客服工作,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可能会强调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对此,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细致阅卷核证、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庭审精准发力的方法论。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合理的辩护方向;在庭审中围绕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和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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