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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款项起纷争,律师梳理协议背景成功抗辩不当得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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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9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俏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8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41175323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67528585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12年时间里,我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从复杂的财产分割纠纷到疑难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突发的交通事故理赔到涉及多方利益的合同违约争议,我始终坚持以客户核心权益为导向,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针对性诉讼或非诉策略,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困境,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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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XXX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出资36万,因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资款。吴俏俊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
合作投资款项起纷争,律师梳理协议背景成功抗辩不当得利诉求

20XX年,在杭州发生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XXX系女性,汉族,居住于浙江省某地;被告一方为XX公司,另一方为男性XX,居住于四川省某地;还有第三人XX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吴俏俊律师,12年时间里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在20XX年本案立案后接受被告委托介入此案。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吴俏俊律师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能力扎实。作为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面对本案争议焦点,他确定的法律路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吴俏俊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从协议背景、款项用途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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