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的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起因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一审中原告虽能证实案涉项目按约定完成,但无法提供在应支付款项时间内主张款项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这成为争议焦点。
李朝永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他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承办过400余件此类案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本案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正需要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接案后,李朝永律师首先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这得益于他在大量民商事合同案件中养成的对证据全面收集的工作方法。通过查询工商内档,他确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之后,他凭借自身对案件细节的把控能力,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其实名认证信息,确定了联系人身份对应。接着,他与联系人通话并录音,重新固定了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在结案前,李朝永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重新固定诉讼时效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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