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XX公司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对于工程延期竣工责任,汪家道律师通过对合同约定和施工实际情况的深入分析,指出涉案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由XX公司承包给案外人施工,至2018年8月21日该部分竣工资料仍未收集完成,导致竣工验收延期,责任在于XX公司。他还提供了《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观点。
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超过15日的,应向承包人承担按月利率1.5%的利息损失。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反驳了XX公司提出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对于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交付问题,汪家道律师指出,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纬XX施工部分应当提供的资料基本齐全,而消防工程由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提供相应资料的责任不在中纬XX。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汪家道律师还在一审中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上,虽然中纬XX对一审判决也有异议,但汪家道律师通过对施工过程和相关证据的细致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的多个法律实务难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