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于2021年8月7日经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招聘,进入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主管,负责门店人事管理、餐厅运营等工作。然而,公司并未与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金某离职。在此期间,8月工资12077元由马某某转账,并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工资12650元、10月工资12600元均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分别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且公司未为金某缴纳社会保险。
金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为由,向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他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称系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个人聘用金某,并非职务行为;还称金某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受公司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这些工作内容和工资发放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金某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工资。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公司试图以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等理由混淆劳动关系,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其招聘和发放工资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且工资发放备注明确指向公司相关业务,并非个人行为。
公司单方否认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未与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同时,公司全盘否认劳动关系,是对双方实际劳动关系的违法变更,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某有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由于公司未为金某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金某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终局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这一裁决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金某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否认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公司的单方说辞,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实际情况。即使工资由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转账,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也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金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庭审策略上,面对公司的多重抗辩,万雪律师沉着应对,进行了精准的法律论证,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1.7万余元的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小事,它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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