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时,争议的伏笔其实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时就已埋下。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被告却在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从法律角度看,被告的这些抗辩涉及到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以及证据认定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指定的结算人进行的对账行为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告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来否定对账结果,缺乏法律依据。
杨杭川律师接案后,按时间顺序展开处理。首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接着,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最后,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的案件成果十分显著。一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等,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与原告诉请相比,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结合四川攀枝花的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系统整理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对于关键证据的证明力要进行深入分析,比如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在面对对方的抗辩时,要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观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