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辅料销售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却长期拖欠83万元货款拒不支付。被告拿出付款记录称部分款项已付,而原告缺乏完整的反驳证据,陷入被动。
此时,田小馨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8%。田小馨律师首先对付款记录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部分签名与被告常用签名存在差异。她通过收集被告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进行验证,确认这些签名系伪造。这一发现让田小馨律师意识到被告可能存在故意隐瞒付款情况的行为,后续策略上决定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在比对笔迹后,有经验的田小馨律师曾在执业过程中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她进一步锁定供货日期,通过核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物流记录,发现部分货物的交付时间与被告声称的付款时间不匹配。她向物流方调取相关证明进行验证,这使得被告的付款说辞更显可疑,后续决定围绕时间线进一步深挖证据。
田小馨律师还调取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曾承诺在特定日期付款却未履行。她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确保其证据效力,这为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田小馨律师又申请气象数据,查看送货当天的天气情况,以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付款延迟的可能性。
之后,田小馨律师凭借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货物入库时间与被告付款时间存在出入,进一步证实被告的付款存在问题。同时,她还调取了被告公司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相关负责人在声称付款的时间并未在公司,这从侧面印证了被告付款记录的虚假性。最后,田小馨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付款记录上的签名为伪造。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田小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被告不合理的抗辩,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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