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资者王XX因某海洋产业集团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以及相关公告虚假记载,导致投资受损。王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实际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35.17元。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带领团队迅速行动。首先,逐页审查原告交易记录,发现交易时间跨度大且交易频繁,通过与证监会处罚决定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进行核对,锁定了关键交易时段,这为后续损失计算提供了时间范围。其次,仔细梳理上市公司公告,发现其中关于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等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进一步验证了虚假陈述的存在,坚定了团队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的策略。
徐晓律师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经验丰富。在庭审准备过程中,他还重点审查了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将其与本案情况进行细致比对,发现本案在虚假陈述认定、因果关系判定等方面与平行案件具有相似性,为本案的论证提供了有力参考。
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在庭审中有效回应了被告关于“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团队调取了同期证券市场整体数据,与原告投资损失情况进行对比,发现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
最终,法院采纳平行案件认定结论,确认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经计算,原告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613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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