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周先生与被告赵先生、杨先生签订《渔池承包协议书》,承包废弃渔坑,支付130万元租金,约定用于填充渣土等。2012年6月,因政府整治,渔池被收回,周先生无法继续使用。双方就承包费返还协商无果,周先生委托李同红律师等人起诉。被告辩称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原告,且依约租金不退。
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核实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经审查,发现二被告2008年以每年2万元承包渔池,2011年却以130万元转包给原告,承包期仅2.5年。通过查阅村委会证明等资料验证了转包的合法性,这一发现让李同红律师明确了被告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况,为后续论证合同无效提供了基础。
接着,李同红律师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合同真实目的。他协助原告提交通话录音,在逐句分析录音内容时,发现原告请被告杨先生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杨先生同意协助;原告提出停止卸渣土时间,杨先生未否认;双方就补偿金额协商,杨先生同意解决。通过与案件其他情况交叉验证,确认了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的,这为证明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供了有力证据,确定了后续以合同无效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在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时,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向法院指出原告倾倒渣土未获许可损害公共利益,被告转包获取巨额利益,合同条款证明双方明知倾倒渣土。这一系列论证从法律层面支持了合同无效的主张。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李同红律师的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74万元承包费,驳回原告经营损失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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