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攀枝花办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曾有这样一起案例。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应水泥并开票,被告却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对账确认欠款,被告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从法律角度看,这里存在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的争议,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指定结算人的签字是否有效,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约定指定结算人,其行为代表公司,签字对账应具有法律效力。
杨杭川律师接手此案后,按时间顺序展开处理。接案后,迅速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接着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庭审中,面对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结合四川攀枝花的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总结,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形成闭环,像本案中的全套证据就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对于关键证据的效力要准确把握,比如指定结算人的签字,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认定其有效性。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有力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确保证据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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