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也是工会调解员。自2021年执业至今,他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在刑事辩护领域,高永帅律师战绩斐然。在侦查阶段,他能迅速突破。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他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像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获得缓刑。他还能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此外,他在刑事控告领域也表现出色,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下面来看高永帅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在这起案件中,杨XX作为被告人面临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不过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高永帅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杨XX是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这增加了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的难度。其二,对于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存在争议,需要准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进行辩驳。其三,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高永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为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在谈判或诉讼技巧上,他详细梳理案件证据,指出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经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仅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相矛盾,故法院依法不予认定该获利金额。
在本案中,高永帅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凭借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准确指出公诉机关证据的不足,成功为杨XX减少了非法获利的认定金额。在自首情节的辩护上,虽然最终法院未认定杨XX构成自首,但高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为杨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高永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成果,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准确的案件信息,相信专业律师的能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永帅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凭借其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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