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12月27日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沟通后,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郎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公司虽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疑;郎某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郎某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薪酬标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郎某主张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二倍工资问题,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此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约3.5个月,金额12,743.42元,较员工主张减损近5万元。
在违法解除赔偿金方面,魏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仲裁委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驳回赔偿金请求。
对于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双方约定23元/小时,该标准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且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
在庭审中,魏律师提供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临时用工协议》的性质、考勤记录的真实性等提出质疑,但魏律师通过详细的论证和证据支撑,有力回应了对方的质证。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注重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员工的出勤情况;合理利用已有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规章制度,论证薪酬标准的合法性和年终奖的发放规则。通过这些方法,成功为公司减损85%以上,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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