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告是闫某(女),被告是梁某(男)。两人登记结婚后,梁某自2017年起无故离家,七年时间音讯全无,闫某独自抚养女儿。闫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时闫某掌握的证据较少,主要是梁某离家未归这一事实,但缺乏能够证明两人分居满一年以上且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张慧律师介入后,指导闫某系统地收集证据。他让闫某收集报警记录,以证明梁某失踪的情况;收集水电缴费凭证,表明闫某独自生活的事实;收集女儿的学费记录,体现闫某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还让女儿写下亲笔声明,进一步说明家庭状况。通过这些行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两人分居满一年以上且感情破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未到庭,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对方虽未直接质证,但从案件性质来看,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张慧律师则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完整性进行回应,强调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明两人的婚姻状况和感情破裂的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判决准予闫某和梁某离婚,女儿由闫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张慧律师的方法论是指导当事人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包括优先收集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如本案中证明分居和感情破裂的证据;优先收集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像报警记录、缴费凭证等;优先收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让证据之间形成合力,增强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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