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3月24日,在贵州遵义,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结识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双方达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原告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后,与该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费用383367.5元,已支付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于20XX年6月30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还出具欠条确认该尾款。结算后,对方仅支付54500元,尚欠117867.5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持续推脱。
20XX年执业的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件事是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罗心艳律师20XX年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她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罗心艳律师确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法律路径。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精于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在庭审中,她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同时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罗心艳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梳理证据材料,锁定关键事实,再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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