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司主张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总计约212万余元。而被告重庆XX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了重庆的王秀峰律师。王秀峰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
律师介入前,被告方虽知晓案件基本情况,但证据分散且缺乏有力支撑。王秀峰律师积极开展工作,收集了科技公司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的相关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等证据,强化了证据链。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让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审查后认定,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与原告主张形成鲜明对比。原告诉请五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及退还保证金约212万余元,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上诉人杨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代理其二审,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收尾:原告最初索赔约212万余元的诉求,与法院驳回全部请求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认定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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