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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212万,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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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2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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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王秀峰律师在不同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故事,通过呈现原告主张与最终判决结果的对比,展现了律师工作的价值。
原告索赔212万,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请求

原告重庆XX司主张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总计约212万余元。而被告重庆XX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了重庆的王秀峰律师。王秀峰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

律师介入前,被告方虽知晓案件基本情况,但证据分散且缺乏有力支撑。王秀峰律师积极开展工作,收集了科技公司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的相关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等证据,强化了证据链。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让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审查后认定,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与原告主张形成鲜明对比。原告诉请五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及退还保证金约212万余元,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上诉人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代理二审,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收尾:原告最初索赔约212万余元的诉求,与法院驳回全部请求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认定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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