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签订了桩基础工程合同和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原告按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及资金困难,工程多次停工。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诉求包括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可得利益损失等,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则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理由进行抗辩。律师汪家道介入后,首先逐页查阅了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重点关注付款条款、材料价格调整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已有二十载,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相关案件350余件。在本案中,其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有深入了解。在审查案件时,他从企业运营和法律风险的多维视角出发,不仅关注合同本身的条款,还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进行细致比对。例如,在核对材料调价补差的证据时,他凭借高级经济师的专业知识,对建材价格上涨的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准确判断出被告应承担的补差金额。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原告在相应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开庭前,汪家道律师再次梳理了双方的往来函件,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塔吊工程量的详细计算说明,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更有力的证据支持。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固定核心书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仔细核对工程量结算单、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梳理资金流向和费用明细。对于材料价格调整、可得利益损失等复杂问题,会结合市场行情和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论证。他的执业领域集中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主要服务大中型企业客户,凭借专业、尽责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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