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非法获利1000元,且该卡资金流水达XXX.66元,其中包含一起电信诈骗案汇入的8961.53元。王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此案由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接手,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沈玉玮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银行交易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发现王XX提供银行卡期间虽流水较大,但涉及电信诈骗案的金额占比相对较小。他与银行核实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王XX的行为危害程度或许没那么严重,为后续辩护策略确定了“情节相对较轻”的方向。
接着,沈玉玮律师仔细比对证人陈XX、姜XX的证言,他已比对过上千份证人证言,凭借经验他发现证人描述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他进一步与证人沟通,核实差异产生的原因,排除了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这些差异虽不影响整体事实认定,但反映出证人记忆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证据的绝对证明力。
之后,沈玉玮律师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对盐城市公安局盐南XX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他向法院强调王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王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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