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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跟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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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908人看过
导读:检察院批捕跟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完全不冲突的,其实刑事案件如果是由检察院来决定批捕的话,那就说明当前的案件是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当中所谓的原告其实就是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是需要受害人自己在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的。

检察院批捕跟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否冲突?

一、检察院批捕跟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否冲突?

不冲突,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公诉方是检察院;若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有三类:被害人、被害人死了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刑事案件大家必须要知道,绝大多数属于公诉类的刑事案件受害者本人不能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当中的原告就是检察院,是由人民检察院批捕,然后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追究的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是由受害者本人自己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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