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XXX、宋XX、蒋XX与被告许XX、海盐XX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许XX、海盐XX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她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有着良好口碑,执业十四年已承办案件逾800多件。
2012年9月20日,许XX驾驶浙F×××××大型普通客车与受害人宋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宋X死亡、XXX受伤,车辆损坏。2012年10月29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XX与宋X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许XX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海盐XX厂,并在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120000元,被告许XX、海盐XX厂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303928.21元。被告许XX、海盐XX厂答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标准有异议,认为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且其他各项赔偿标准也过高。
在庭审质证环节,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对于证据3,被告许XX、海盐XX厂及XX公司均提出异议。沈沁梅律师此前处理过类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她仔细分析证据,指出房产证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出具的证明缺乏证明力,且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家庭成员结构表中宋X的工作情况相矛盾。
被告许XX、海盐XX厂为支持抗辩也提供了证据,包括支付款项的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沈沁梅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证明许XX已支付原告方部分款项。同时,她还提供了XXX和宋XX的笔录,用以证明受害人宋X是在通元镇滕泾XX附近的农村打工,并非居住在嘉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受害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确认受害人生前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被告许XX赔偿三原告202951.60元,被告海盐XX厂与被告许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沈沁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为被告方争取了合理的权益,展现了她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的卓越能力,也体现了她作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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