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帅律师从2021年开始在湖北黄冈执业,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在其执业生涯中,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2025年,被告人王XX因涉嫌两起不同犯罪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XX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4个月。在贩卖毒品罪方面,购毒人员陈X、余X联系王XX欲购买毒品麻果。王XX联系上家陶X,第一次交易中,陈X转账700元给王XX,王XX将600元转给陶X,剩余100元作为车费,后陈X、余X按指示取到2颗麻果,认为数量不足,陶X退还300元,实际收取300元;第二次交易中,陈X再次联系王XX购买7条毒品,陶X报价300元/条,加100元车费,共计2200元,余X通过陶X微信收款码付款后,按王XX转发的藏匿地点取到毒品,发现仅有2颗麻果,经王XX协调,陶X与余X直接联系,最终陶X退还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王XX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方面,2025年8月29日,同案人唐X在“纸”APP上接到“跑分”取现任务,伙同王XX驾车前往大连市,王XX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从被害人黄某处取走25万元现金,并在约定地点将赃款转移给唐X,唐X随后将24万元上交上家,剩余1万元作为报酬,公诉机关认为王XX转移诈骗资金25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XX家属找到高永帅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高永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王XX的到案经过、与购毒人员和上家的沟通记录等。
在调查过程中,高永帅律师发现王XX是主动到大连公安机关投案的,这一关键证据揭示了王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高永帅律师还通过与王XX及同案人的沟通,收集到王XX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未主导犯罪的证据,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中,高永帅律师提出了王XX具有自首和从犯情节的观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高永帅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给予王XX从轻、减轻处罚。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促使公诉机关重新审视王XX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经过研究,最终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6年5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这一判决结果对于王XX来说是较为理想的,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精准识别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至关重要,高永帅律师及时固定并强调“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三大从宽要素,为量刑协商奠定了基础;其次,有效沟通促成认罚,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指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到了程序从宽;再者,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清晰的策略有助于法院合理确定执行刑期,避免重复评价;最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预期及案件情节相匹配,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量刑。像王XX这类案件,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如果能够被准确认定和充分考量,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这也提醒被告人及其家属,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自首情节、从犯地位等因素,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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