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春艳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将多名被告告上法庭,并追加XX区交通运输局,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事故的发生以及认为道路绿化可能遮挡视线,但缺乏交通局对事发路段负有管理义务以及绿化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其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主张交通局应承担责任,认为道路绿化影响了视线。厉春艳律师则依据前期收集和梳理的证据,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进行抗辩。她指出交通局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厉春艳律师的方法论是紧扣事实与法律,多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明确管理职责,确定责任主体;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构建完整的逻辑链,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