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2672人看过
导读:一般不应改变争议房屋的居住现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原承 租使用权,进行分割或继承。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基于共有享有 的使用权不因房屋产权变化而丧失。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另一方当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离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员时常作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积的重要考虑因素。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发生纠纷时,一般由这类人到我国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产权办理。保护这类人的实际权益,对该类房屋的实际权益进行相应的转移。相关的房屋产权办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房屋租赁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屋租赁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租赁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