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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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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2133人看过
导读:装修合同到期员工当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过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家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规定了几种工期应该顺延的情形,比如说之所以合同到期没有完工是因为发包方提出了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到的其他工程,然后因为天气等这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才使得工期没有按时完成。
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主要看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有相关赔付或惩罚条款,那按照合同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合同里面有约定,那么装修公司超期未完成装修就说明他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减少装修费、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违约必然产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二、工期应该顺延的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①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 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可以自动顺延的情形之外,其他是因为装修队的原因才导致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完工的话,装修公司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给业主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再者来说,正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当中,就应该对合同到期没有完工的相关责任是有约定的,一般要先按照双方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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