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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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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886人看过
导读: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证据的要求是真实,有效,合法,只有这样的证据才会被国家商标局予以采纳。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证据和使用的证据都是相对的,可以通过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照片,展会资料等这些证据来证明,此事也能委托给代办机构来操作。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二、商标撤三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复审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权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其实不仅是商标局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用于证明任何事情的证据都只有是真实合法的才是有效的。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操作商标的这件事情,比如向商标局提供虚假的证据,那是要为这种做法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当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任何证据都会严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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