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里,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绊绊,有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让一方或双方萌生离婚的念头。不过,并不是所有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都会支持。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想离,法院就会判离,其实并非如此。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法院不允许离婚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女方特殊时期男方提离
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方给予了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考虑到女方在这些时期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稳定的环境来恢复和照顾孩子。比如小丽怀孕五个月时,丈夫因为一些琐事想和她离婚并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过,如果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比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受理。
二、现役军人配偶提离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为了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例如小张是现役军人,他的妻子因为长期两地分居想离婚,但小张不同意,且小张没有重大过错,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三、证据不足感情未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比如夫妻双方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一方就起诉离婚,但拿不出诸如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等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从而不支持离婚诉求。像小赵和小孙因为家庭开支问题吵了几次架,小赵就起诉离婚,但没有其他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判离。
四、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短期内再诉
如果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或者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小李起诉和妻子离婚,后来又后悔撤诉了,结果不到六个月又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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