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此次她代理的是卓女士,这起案件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为朱先生和卓女士,争议焦点在于卓女士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先生的款项,能否抵作朱先生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起初,卓女士只知道自己给朱先生转过款,但对于款项能否被认定为房屋折价款心里没底,缺乏能直接证明款项用途的关键证据。原告某水产商行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先生曾向卓女士发送微信表示卓女士尚未结清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女士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先生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还找到了朱先生与卓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上面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认为朱先生微信表示未结清折价款,所以卓女士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则回应,虽然合同约定朱先生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女士,但事实上卓女士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先生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女士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女士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先生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资金流水和固定书面协议的方法论。通过详细梳理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支付款项的情况,同时用书面协议进一步确认款项用途,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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