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受被告一聘请,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在郑州某项目从事钢筋绑扎及带班管理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400元/天计算。经结算,被告一尚欠原告45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罗心艳律师于2018年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一直从事法律行业,自2022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深知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证据的固定尤为重要,于是积极收集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45000元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2024年7月,案件由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心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她就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29日起算)及维权费用的主张进行了详细的说理。
面对被告一辩称案涉款项应由被告二支付,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已支付的21000元也由被告二转账;被告二则辩称其与被告一无任何合同关系,案涉劳务纠纷与其无关,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罗心艳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她指出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二存在关联;被告二的抗辩虽否认与被告一的合同关系,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劳务事实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就案件关键事实向原、被告进行调查核实,罗心艳律师积极配合法院,为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提供了清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一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劳务报酬由被告二支付,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责任的诉请。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情支持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维权费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未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一负担。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罗心艳律师成功帮助原告追回了拖欠的劳务报酬及相应逾期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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